關於「事假」, 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10條解釋,雇主「有」准假權。 於事前、事後,雇主可以拒絕勞工請假。 關於「病假」, 依《勞工請假規則》第10條解釋,雇主「無」准假權, 勞工事後提出有關證明文件,雇主無權拒絕。 關於「其他法定假」, 依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規定之「陪產假」、「產假」、「家庭照顧假」、「安胎假」 「育嬰留職停薪」等等,雇主「無」准假權。